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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有正義地感到生氣

如何有正義地感到生氣

小明最近遇到一件很煩的事。

他花了兩個星期準備一份企劃案。調資料、寫架構、改簡報,連週末都拿來補細節。

會議那天,他的同事先開口,把企劃裡最關鍵的想法講成自己的貢獻。

老闆很滿意。

小明坐在旁邊,臉上沒有表情,但心裡已經開始冒火。

他腦中反覆出現三個念頭。

第一,這不公平。

第二,他怎麼可以這樣?

第三,真想拆穿他,讓他當面出醜。

前兩個念頭很自然。

第三個念頭,才是問題開始變得有意思的地方。


我們通常把這三個念頭混在一起,統稱為「憤怒」。

而且很多時候,我們還會覺得,憤怒是一種道德能力。

如果一個人面對不公還不生氣,好像就代表他麻木、懦弱、沒有原則。

但這個星期要解讀的 《憤怒與寬恕》,想挑戰的正是這件事。

作者是瑪莎.納思邦(Martha C. Nussbaum),芝加哥大學法律與倫理學教授,也是當代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。

納思邦在這本書想探討的問題是:

當我們說自己在追求正義時,我們到底是在追求什麼?

是想讓事情變好,傷害不再發生?

還是想讓對方也痛一下,心裡才覺得世界恢復了平衡?

這兩件事看起來很像,但魔鬼藏在細節之中,而如果忽視了憤怒背後的這些細節,

正義就會變成「扭曲的正義」。

憤怒、報復與私欲

憤怒,通常不是憑空出現的。

小明生氣,不是因為他心胸狹窄,而是因為他的勞動被拿走了。

他覺得不公平,這個本身沒有錯。公司如果長期容許這種搶功行為,組織一定會潰敗。

所以憤怒可以是很重要的訊號:

有人受傷了。

有界線被踩過了。

有不該發生的事發生了。

但問題是,憤怒不只是訊號。

它通常還會偷偷多加一個要求:

對方必須付出痛苦,這件事才算公平。

這個觀念其實很古老。《修辭學》曾指出,亞里斯多德把憤怒理解為一種,帶有施加痛苦的欲望。

當一個人感覺自己或自己在乎的人被輕蔑、被羞辱,就會想要報復。

有人傷害了我,所以如果他也受苦,世界就會比較公平。

這聽起來很合理。

但仔細一想,會發現它有點奇怪。

假設有人把你的杯子摔碎了。

對方賠你一個杯子,合理;他道歉,合理。

可是,就算他杯子碎了,你原本那個杯子會回來嗎?

不會。

如果同事在大家面前被羞辱,小明會因而博得好名聲嗎?

大概也不會。

所以憤怒的報復,看起來好像有補償到,但其實常常只是情緒上的魔術。

它讓人覺得,只要對方受傷,我就能復原了。

只要對方痛苦,我的痛苦就被抵消了。

只要對方被懲罰,世界就恢復平衡了。

但人生不是資產負債表。人的尊嚴也不是股價。

對方跌停,不代表我漲停。

憤怒會帶來報復心理,但報復并不能真的帶來修復。

這個區分很重要。

因為如果我們看不見這點,就很容易把所有憤怒都美化成正義感。

網路上的公審是這樣。

家庭裡的冷戰是這樣。

辦公室裡的報復性排擠,也是這樣。

表面上看,大家都在說公道、界線、尊重、原則。

深入一點看,很多時候其實是在說:我要你痛。

這句話當然很難承認。

所以人不會直接那樣說。

人會說:「我只是要一個交代。」

當然,受傷的人確實需要一個交代,需要越界的人承認錯誤,需要制度修補漏洞。

但它也往往參雜著一些,純粹的想傷害對方的欲望,「我要你痛」的私欲。

所以報復的力度,才會總是過量。

我的孩子是一對雙胞胎,我觀察他們的爭吵,總是從一件小事開始,但隨著憤怒上升,吵架變成了怒罵。

怒罵變成了打架,越演越烈。

每一次怒氣升級,都是你一回我一回的「禮尚往來」之中,夾帶著「我要你痛」的私欲,所以力度不斷上升。

如果他們都能做到客觀而精準的,做到「對方打我多用力,我就多用力打回對方」,那麽打架的力度就不應該會持續上升。

一個是「你冒犯我了,我很生氣,我要一個對我公平的交代」。

一個是「你冒犯我了,我很生氣,我要一個對我公平的交代,而且我要你痛」。

前者是公平,後者是私欲。

這就是納思邦所指出的,而人們常常忽略的一個現象。

憤怒以及隨之而來的報復,它做不到真正的修復,而它帶來的「公平」往往是過度的、參雜私欲的。

如果事情是這麽簡單就好了。

但事實上,憤怒報復之中,其實不只參雜了私欲,它還藏著了另一個動機。

社會地位排序。

它的潛臺詞是:

「你冒犯了我,我很生氣,所以我要報復你,甚至是過度報復你、打壓你,好讓你知道我的地位在你之上,好讓你以後都不敢僭越」。

這一段潛臺詞,從演化的角度來,其實比單純的「我要你痛」更合理,畢竟「我要你痛」并不會讓人實際上得到什麽。

所以我想我們可以説,隨著憤怒而來的報復,表面上看是爲了公平,但公平裏參雜了私欲,私欲的背後隱藏了社會動機。

正義,或許不是正義。

報復性寬恕

好了,現在我們説明了,憤怒情緒的背後,可能動機不純——至少不是我們想象中的那麽「正義」。

那怎麽辦呢?難道我們都不該生氣嗎?

我們應該集體成爲聖人嗎?

我們應該在遭到不公不義的對待時,選擇寬恕嗎?

當然不是。剛才我們不斷説明的是,憤怒有其道理,只是它遠比人們想象中複雜。

而且事實上,納思邦認爲,寬恕也可以是一種報復。

一般人會以為,憤怒是低級情緒,寬恕是高級情操。

但或許,「寬恕」只是「報復」換了一件更體面的衣服。

最常見的劇本是這樣:

對方犯錯。

他必須認錯、懺悔、低頭、表現出足夠的悔意。

然後我站在比較高的位置,說:「我原諒你。」

這當然可能是一種修復。

人做錯事,承認錯誤,向受傷者道歉,這本來就很重要。

但它也可能變成另一種地位遊戲。

讓我滿足的,不是關係修復了,而是對方終於低下來了。

這時候的寬恕,看起來像慈悲,其實仍然在記帳。

你先欠我。

你要先承認你欠我。

你要用足夠卑微的姿態償還。

然後我才把債務免掉。

納思邦把這稱爲「交易式寬恕」。

因為在真實生活裡,很多所謂原諒,其實都有一種隱蔽的快感。

例如伴侶吵架時,一方說:「你先承認你錯在哪裡,我再考慮要不要原諒你。」

這句話未必不合理。

如果對方真的犯錯,道歉與承認當然必要。

但有時候,這句話的重點並不是釐清責任,而是讓對方跪在道德法庭上,接受我的審判。

又或者,父母對孩子說:「我原諒你了,但你要記得我對你多好。」

表面上是原諒,但實際上是把債務改成長期貸款。

實際上,還是回到了社會地位排序。

和前面談到的憤怒情緒一樣,寬恕的背後,也可以潛藏著社會動機。

那麼,納思邦要我們怎麼辦?

我們應該集體成爲不寬恕的人嗎?

她的答案,當然不是「永遠不要原諒」,而是把焦點放在更重要的事情上。

例如,在親密關係裡,比「我原諒你」更重要的問題往往是:

我們能不能意識到這件事所造成的傷害?

我們能不能進行調整,避免同樣的事重複發生?

在這裡,寬恕不再是一個人站在高處發放赦免令,而是兩個人重新面對關係的現實。

如果對方值得信任,就修補。

如果對方持續傷害,就離開。

這兩種選擇都不需要把對方踩低才成立。

納思邦是法律與倫理學教授,自然的,她把這個邏輯延伸到政治與法律。

在公共領域裡,很多人會覺得,壞人必須受苦,法律才有威嚴。

罪犯如果沒有被嚴厲懲罰,受害者就沒有得到正義。

這個很符合我們的直覺。

但納思邦會提醒我們,法律要完成的,不該是滿足集體報復欲,而是保護人、預防傷害、修復制度,讓類似的事更不容易再發生。

這不是說犯罪不需要後果。

後果當然需要。

但後果的目的不是讓我們爽一下,而是讓未來變得更安全、更有秩序、更少傷害。

這個差別很大。

報復式司法問的是:他應該多痛?

修復與預防式司法問的是:怎樣讓傷害停止?

前者很容易把法律變成公眾怒氣的出口。

後者比較不刺激,卻更接近制度該做的事。

把焦點從「他/她該得到 X 報應」,轉到「預防」與「公共福祉」。

她的意思不是放縱,而是不要把「讓人受苦」當成正義的核心。

當然,在很多人的直覺之中,加大懲罰的力度,可以抑制犯罪的發生。

如果犯罪的後果輕微、成本太小,那麽犯罪行爲自然會更多。

而在這一方面,我覺得我自己所知甚少,所以我還是不談比較好。

但我想,司法在社會的推動下在「過度」和「過輕」之間擺動,也算是一種動態平衡吧。

如何有正義地感到生氣?

讀到這裡,我想你已經知道,這本書/這篇文章的目的,不是讓人否定憤怒情緒,也不是要求人們都變成聖人。

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來,憤怒作爲一種人類情緒,有它自身的作用,它像一種燃料,讓人有力氣回訊息、寫投訴、整理證據、站出來說話。

沒有憤怒的人,不會站出來阻止不公不義。

但怒氣可以啟動行動,卻不該負責導航。

讓我們回到小明的例子。

小明被搶功後,第一時間的怒氣有用。它提醒他:這件事不對,不能假裝沒發生。

接下來,他可以問三個問題。

第一,這裡受損的是什麼?

不是一句抽象的「我很不爽」,而是具體說出:

我的勞動被錯誤歸屬,我在團隊裡的可信度與能見度受損,這會影響未來專案分配。

第二,我希望未來發生什麼改變?

不是「我要他丟臉」,而是:貢獻歸屬要被釐清,專案協作流程要透明,同類行為要有後果。

第三,我現在做什麼最能把事情往那個方向推?

可能是整理資料。

可能是找主管談。

可能是公開補充自己負責的部分。

也可能是判斷這個環境不值得長期投入。

這三個問題,把怒氣從一個感覺,改造成一套行動路線。

它沒有否定受傷。

它只是拒絕讓受傷接管方向盤。

一個人當然可以對不義有強烈感受。

但這種驅動力,理應走向訴求、制度設計、公共說理,而非個人報復或其它動機。

當然,要改變制度,改變規則,這條路會比較慢,會難很多。

因為報復只需要對準一個人,而修復往往要面對一整個系統。

但也正因如此,修復才更接近正義。

憤怒才會被轉化爲正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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